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下财产不可执行: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必需的生活费用,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与外国或国际组织签订的条约、协定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除非符合特定条件(如被执行人存在其他维持生活的居住房屋等)。
由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用于保障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公共基金,属于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请注意,这些规定旨在保护被执行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权益,确保其不因法律程序而受到过度影响。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会依法行事,并考虑到被执行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