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是否混同,直接关系到股东是否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对于是否存在财产混同,一人公司的股东举证到哪种程度就可以认定完成了举证责任?请看下面这起案例。
案情回顾
生效判决确认某一人公司应向李某支付50万元中介费,后因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李某提出执行异议,以公司的唯一股东赵某财产与该公司财产混同为由,申请追加赵某为被执行人,要求赵某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审理中,赵某提交该公司自成立以来各年度的专项审计报告,该系列报告系本案诉讼期间由赵某自行委托相关审计机构形成,由此赵某辩称其与公司不存在财产混同。而李某提交了该公司所涉若干诉讼案件的终本执行裁定书,指出系列审计报告中的资产负债表未体现上述终本执行裁定所涉债务金额,所以不具有证明力。法庭上,赵某和该公司均表示无法通知作出该审计报告的审计机构出庭接受法庭询问。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赵某是否已完成了该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的举证责任。首先,赵某提交的公司历年审计报告均不是在当年会计年度内作出,而是在本案诉讼期间集中形成。其次,结合李某提交的若干份终结本次执行裁定可知,赵某提交的审计报告未将可通过公开查询获知的执行债务纳入资产负债表。最后,赵某与公司未按照法院要求通知作出相应审计机构出庭接受法庭询问。综上,赵某在本案中的举证未能达到法律要求的证明标准,应当承担举证不利后果,据此认定赵某财产与公司财产存在混同。
最终,法院判决追加赵某为被执行人,赵某对该公司向李某所负债务5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一人公司股东赵某是否充分履行了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的举证责任。
自我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确立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以来,即明确了一人公司股东须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必须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这种举证责任的倒置,源于一人公司治理结构的特殊性——股东与公司高度重合,易引发财产混同风险。法律通过加重股东举证义务,平衡债权人权益保护与公司独立人格维护。
本案中,赵某虽提交专项审计报告,但存在以下关键缺陷:一是在证据形成时间与证明效力的关联性上,审计报告的形成时间与公司经营周期脱节,无法动态反映财产独立状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审计规范,审计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合理期间内完成,以确保财务数据的时效性和连续性。诉讼期间集中补做审计报告,易被认定为“事后补救”,削弱证据的客观性。二是在债务披露的完整性与真实性上,审计报告未记载已进入执行程序的公开债务,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关于“完整性”的要求。若审计报告选择性忽略重大债务,其结论无法作为判断财产独立的依据。三是在审计程序的合法性上,审计机构未出庭接受质询,导致审计依据、方法及调整分录的合理性无法验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0条也规定了,法院在审查一人公司财产独立性时,应结合财务凭证、资金流向、债务履行记录等综合判断,而非仅依赖形式上的审计报告。本案中,赵某未能提供银行流水、业务合同等原始凭证佐证财产独立,其举证显然未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
法官提示
商事活动中,诚信与规范是规避风险的核心。一人公司股东恪守财务独立原则,债权人积极行使法定权利,方能平衡各方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对于一人公司及其股东而言,股东需高度重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的严格区分,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一方面,公司应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公司账户与股东个人账户完全独立,所有资金往来均应当通过公司账户,并留存完整的合同、发票、银行流水等原始凭证,以实现财务记录的可追溯性。另一方面,公司应当按会计年度聘请独立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重点审查债务披露、关联交易及资产权属等关键领域,避免审计流于形式。
对于债权人而言,应注重提供反证的充分性与关联性。一方面,可通过调取工商档案、税务记录、关联企业交易文件等,多维度收集财产混同证据;另一方面,应充分利用执行程序中的调查手段,申请法院查询股东名下财产,若发现股东无偿受让公司资产或挪用公司资金等情形,可据此主张人格否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来源:北京号
作者:北京二中院金色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