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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 公检法联动,让失信者无处遁形

时间: 2025-09-05 08:18:00

9月4日,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市联合打击拒执及关联犯罪相关工作情况、通报典型案例,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执行工作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但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恶意逃避、规避、抗拒执行的行为仍时有发生,成为损害胜诉当事人权益、侵蚀司法公信力的顽疾。今年8月1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在全市开展为期一年的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旨在通过强有力的刑事震慑,保障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执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全市法院:

宽严相济 精准打击

2023年以来,全市两级法院执行局已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执犯罪线索342条,涉及执行案件422件、犯罪嫌疑人365人。

突出打击重点,对恶意转移隐匿财产、拒不报告财产、暴力抗法等典型“情节严重”行为,坚决移送侦查,夯实证据链条。近3年来,已以拒执罪判处58案76人。共审结虚假诉讼、妨害公务、非法处置查扣冻财产等与执行有关的犯罪74件106人,其中27件32人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3年来,已有29人因判前主动履行获缓刑处理,14名案外人或协助义务人因对抗执行、不履行协助义务被追究刑事责任。

全市检察机关:

以“零容忍”态度严惩拒执犯罪

全市检察机关与法院、公安机关紧密协作,以“零容忍”态度严惩拒执犯罪,全面推进拒执及关联犯罪检察履职。自2023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起诉后判处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58案76人,起诉后判处与案件执行有关的虚假诉讼、妨害公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犯罪74件106人,其中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27件32人,有力震慑了拒执违法犯罪行为。

全市公安机关:

利剑高悬严厉打击拒执犯罪

全市公安机关历来高度重视打击拒执犯罪工作,2024年以来,全市公安机关受理拒执案件106起,立案侦办42起,为受害人追缴(返还)钱款1500余万元,以实际成效维护了法律尊严、彰显了初心使命,保障了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打击拒执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对拒执行为的刑事惩戒不仅要“利剑高悬”,更要“悬而能落”。公安机关主动与法院、检察院以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同频共振、整体联动,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专项行动为抓手,严厉打击拒执犯罪,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拒执犯罪,市民有四问

在司法实践中,哪些行为可能会构成拒执罪?

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担保人或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

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

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

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所规定的其他行为类型。

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的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全市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专项行动中,检察机关将如何发挥法律监督职能?

从严打击犯罪,筑牢高压震慑防线。

整合内外合力,提升监督办案效能。

公安机关在打击此类拒执及关联犯罪时,将采取哪些具体措施?

强化数据赋能,破解证据难题。与法院、银行、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数据直连机制,实现对被执行人财产、交易、出行等信息的实时动态监测。

深化检法协作,统一执法尺度。与检察院、法院联合建立拒执犯罪案件办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典型案例,统一“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量刑标准的司法认定,避免民事争议干扰刑事追责。

完善跨区域协作机制,凝聚打击合力。依托公安部跨区域协作办案平台,实现案件线索一键转递、异地调证在线办理、联合抓捕协同配合,全力缉捕拒执犯罪嫌疑人。

申请执行人提供或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拒执犯罪线索后会如何处理?

首先是线索整理与移送。执行法院会制作《案件移送函》和《执行情况说明》,并附上已收集的相关证据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其次是公安机关受理与审查。公安机关应当接受法院移送的材料, 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应在7日内向法院说明理由。

最后是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如果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可以提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对于公安机关已经决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案件材料后3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法院会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拒执犯罪自诉案件,法院将积极争取相关机构为自诉人提供法律援助。

全媒体记者 张玲

编辑:辛灵飒 初审:陈丹丹 终审:王笑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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