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在职期间享有多项权利,主要包括: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或哺乳而降低工资、辞退或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的劳动。
女职工有权要求调换适合孕妇的工作岗位。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应计入工作时间,且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或夜班劳动。
怀孕女职工有权在工作时间进行孕期保健和产前检查。
女性怀孕后可以享有90天的产假。
以上权利依据《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