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财产制,也称为契约财产制,是指 由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它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更加灵活,能够适应复杂多样的社会生活,并体现当事人的个性化需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可以是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种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具体来说,约定财产制包括以下内容:
夫妻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或共同所有。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可以约定如何处分他们的财产,包括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等。
如果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且相对人知道该约定,那么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该方个人财产清偿。
约定财产制的优势在于:
灵活性: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实际情况,灵活选择适合的财产制度。
个性化:能够体现夫妻双方的个性化需求,更好地满足不同的婚姻生活安排。
法律效力:一旦约定采用书面形式,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遵守。
需要注意的是,约定财产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且明确约定财产的归属、处分和债务清偿等事项,以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适用法定财产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