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申请离婚,通常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单方面提出离婚:需填写《离婚呈请书》,并亲自送交家事法庭登记处。
双方同意离婚:双方应填写《共同申请书》,并共同送交家事法庭登记处。
呈请人须通知配偶离婚申请已提交,并确保配偶有机会进行答辩。
如无法直接送达配偶,呈请人可能需要申请法院指示来代替送达。
收到离婚呈请书后,配偶须向法院提交一份意向辩护通知书,表明是否希望为呈请辩护。
如双方无争议,法院可判暂准离婚令,并对子女监护权和扶助费等作出裁决。
如有争议,法院将安排聆讯,双方需出庭作证。
暂准离婚令颁布后,若无其他问题,呈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最后离婚令。
法院颁布最后离婚令后,婚姻关系正式结束。
请注意,离婚申请前,通常要求双方已分居至少一年,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分居时间要求可能是两年。此外,如果涉及未成年子女,离婚呈请书中必须包括子女抚养权及探视权安排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