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运损失是指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损失。具体包括:
这包括车辆在维修、保养、事故处理期间无法正常运营所导致的经济损失。例如,货运车辆在维修期间的收入损失,出租车在事故后无法运营期间的收入损失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交通事故导致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停运损失属于财产损害的范畴,并不计入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主张停运损失的适格主体应为受损车辆的登记所有人。
停运损失的计算通常基于车辆正常的运营收益状况进行评估,并考虑车辆维修、保养、事故处理等期间的时间。
总结:
停运损失主要是由于车辆在交通事故中无法正常运营所导致的经济损失,包括车辆停运期间的经济损失、法律依据、性质、赔偿主体及计算方式。这种损失属于财产损害范畴,不计入交强险赔偿范围,应由侵权人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