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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事故如何承担责任?

时间: 2025-09-08 10:27:00

河南经济报记者 赵显志 通讯员 姚烽

车辆外借需谨慎,惹出祸事糊涂账,若未投保交强险,肇事担责没商量,交强本是护身符,连带赔偿悔断肠。在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互相借用车辆的现象很多,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出借人、驾驶人如何承担责任呢?

基本案情

何某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在避让郭某驾驶的小型汽车时,与马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何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何某负主要责任,郭某负次要责任,马某负次要责任。郭某驾驶的车辆系从尹某处借来的,交强险过期,在甲公司投保有商业三者险;马某驾驶的车辆在乙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未投保商业三者险。现何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郭某驾驶的机动车系尹某所有,郭某作为实际侵权人,依法应对何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尹某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对该车辆负有管理责任及投保交强险的义务,因该车未投保交强险导致何某无法从交强险范围内获得赔偿,故尹某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与郭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马某驾驶的机动车在乙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未投保商业三者险。何某的各项损失共计167617.86元(其中交强险医疗费分项47823.76元,死亡伤残分项119794.1元),故法院判决,由郭某、尹某在交强险限额内共同赔偿何某77897.05元(其中医疗费分项18000元、死亡伤残分项119794.1/2为59897.05元),由乙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何某77897.05元,超出交强险部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由甲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20%的赔偿责任,由马某承担20%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郭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

法官提醒

在这里提醒广大车主和驾驶员,开车需投“险”,无“险”不出行,机动车上路行驶一定要依法投保交强险,并注意保险期限,切勿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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