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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条例6月1日正式实施!

时间: 2025-04-15 10:36:00

4月11日,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大连市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前新闻发布会。会上,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就条例制定的必要性、过程、主要内容及亮点进行了解读。

条例于今年3月26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


主要内容及亮点

条例共三十一条,七大亮点。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出发点,突出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保护,聚焦解决湿地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分别从市县两级政府及其部门在湿地保护工作的职责、湿地资源管理、湿地保护利用、湿地修复与监督管理等方面对湿地保护工作作出规范。

亮点一:细化政府和部门职责,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为厘清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职责,进一步压实管理责任,条例规定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对管辖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责,明确做好相应财政保障的要求,规定了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预算。

为统筹推进湿地保护工作,条例要求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争议事项。同时依据湿地保护法、省湿地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对政府相关部门在湿地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亮点二:突出规划引领,加强湿地面积总量管控

湿地保护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规划先行,加强统筹。条例突出湿地保护规划的引领作用,明确了湿地保护规划的编制依据、主体和程序,通过规划落实湿地保护的目标任务、保护修复重点和保障措施等内容,重点突出我市湿地保护“三区八脉”的湿地保护总体布局,既做到总体布局框架清晰,又突出了我市的地方特色。同时,条例明确我市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将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纳入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并提出了具体管控要求。

亮点三:夯实湿地保护基础,加强湿地资源管理

加强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首先要摸清“家底”,掌握湿地资源现状及其动态变化情况。条例重点从三个方面提出要求:

一是建立湿地资源调查制度,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其他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对管辖区域内湿地资源进行定期调查,建立湿地资源档案,实行信息共享。

二是组建湿地保护专家库,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成立由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组成的湿地保护专家库,为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制定湿地名录、实施生态修复等提供技术咨询、评估论证等服务。

三是开展湿地动态监测,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一般湿地的动态监测,及时掌握湿地分布、面积、水量、生物多样性、受威胁状况和利用情况,并根据监测结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过度利用湿地造成的生态功能退化。

亮点四:采用有效保护措施,坚决制止破坏湿地行为

为切实解决我市湿地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因地制宜的推进一般湿地的保护工作,条例从四个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对一般湿地实行名录管理,要求设立保护标志,标明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范围、管护责任单位及其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事项。

二是严格控制一般湿地的占用,确需占用一般湿地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对建设项目选址、选线,临时占用一般湿地等情况作出规范。

三是围绕滨海湿地保护提出管控要求,条例规定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滨海湿地,经依法批准的项目,应当同步实施生态保护修复。

四是对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擅自填埋自然湿地等6类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并对小微湿地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有害生物防控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亮点五:规范引导湿地合理利用,发挥湿地经济和社会效益

为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平衡,实现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条例规定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湿地利用活动进行分类指导,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自然资源、海洋等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等登记及相关许可事项时,应当告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湿地保护责任。

为统筹滨海湿地保护与利用,条例要求滨海湿地的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本市湿地保护、海洋环境保护、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等相关规划,不得超出滨海湿地承载能力、改变滨海湿地生态系统基本功能或者破坏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

亮点六:坚持问题导向,科学推进湿地修复工作

为系统解决我市湿地修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条例明确了以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修复总原则,并规定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破碎化严重或者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综合整治和修复,因地制宜采取措施,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并优先修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重要湿地。

为统筹做好滨海湿地修复工作,条例要求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滨海湿地保护修复方案,方案应当明确修复目标、修复措施、监测评估等内容。为确保修复工作落地落实,条例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并对因重大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湿地破坏的情形,规定了政府的兜底责任。

亮点七:细化监管责任,确保制度设计落地落实

为保证法规能够切实管用,条例规定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本级政府综合绩效评价内容。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湿地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未完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作出说明,提出整改措施并负责落实。在法律责任条款设置方面,条例在上位法处罚幅度范围内,对违法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行为的处罚予以细化,适当提高了处罚下限。


文字:陈紫璇

资料: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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