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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录入晚了导致“脱保”,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拒赔,法院:不行,要担责

时间: 2025-03-19 18:51:00

车主同意续保,且确认了保险“预览单”,后续也缴了费,但保险公司录入系统较晚,且未告知车主“保单续保次日才生效”。好巧不巧,这个“空窗期”,竟就发生了交通事故,而保险公司以车辆“脱保”拒绝理赔。近日,无锡市梁溪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理赔纠纷案件,谁该为此次事故买单呢?

2022年12月5日晚上8点多,李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第一时间打电话告知保险公司,但对方却回复:找不到保单,处于“脱保”状态。李某十分惊讶,自己明明在几天前就续保且已经打款,怎么可能“脱保”呢?

车主“续保”预览单。(卷宗资料)

李某回想到,自己于前几天,也就是12月1日询问过保险公司自己的车辆是否需要续保,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向其发送了新一年的保单,保单上明确载明下一轮保险的起止时间是2022年12月5日0时起至2023年12月4日24时止,李某当即表示自己要续保,并于12月3日向保险公司打款。

李某再次询问保险公司后才得知,因自己打款的日期是周六,工作人员于周一上班时才查看,即12月5日当日才为李某车辆办理续保事宜,因此保单的实际生效时间是12月6日0时。

车主和保险业务员的对话记录。(卷宗图片)

“难道我要吃这个哑巴亏吗?”李某在与朋友交流时得知,购买保险不仅有“次日生效”的选项,还能选择“即时生效”,但保险公司从未告知其可以选择。为此,李某再次找到保险公司理论,双方仍未协商一致,保险公司拒赔,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李某交费前发送的报价预览单明确载明保险期间起始时间为2022年12月5日0时,该报价预览单对于合同当事人、合同包含的基本险种以及价格均有明确的约定,结合车险投保的交易习惯,在李某接受按照报价预览单确定的金额付款后,应当将该报价预览单载明的内容作为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磋商过程中形成的合意;

其次,李某的车辆已“脱保”,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在12月5日,工作人员操作续保事宜时并未就“次日零时生效”条款进行提示、告知,因此,法院认为最终生成的的保单上关于保险期间起始时间的约定,对李某不发生法律效力;

最后,李某提供的付款凭证载明的日期为12月3日,当时前一份保单保险期间尚未届满,保险公司有条件为其及时生成续保保单以避免出现“脱保”风险。

综上,无论是报价预览单载明起始时间,还是商业险保单载明的确认收款时间、保单生成时间,均早于事故发生时间。最终,法院认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赔付保险款5万余元。

案件承办法官受访时告诉记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中明确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公益性、法定性,“脱保”所带来的不仅是投保人权益受损,更多的是危害道路安全,无法有效保障事故第三方的权益。

因此,通知亦阐明并引导各保险公司推行“即时生效”。在上述案件中,工作人员应及时予以告知,向李某说明投保的风险、即时生效的后果、替代选项的说明,即如不同意即时生效产生的法律风险,经李某同意后,保险公司可通过书面、电子或录音等可追溯的方式完成告知与确认,在系统中勾选“即时生效”,但保险公司却在未告知投保人的情况下要求投保人自行提出。

考虑到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对于合同订立细节的作用和影响,该制度设计明显不合理,要求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对“即时生效”选项进行主动披露,有利于涉道路交通公共利益的维护,保险公司在今后的保险业务办理过程中,应当针对此类业务及时调整工作方法,保障被保险人及道路交通参与各方的正当利益。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校对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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