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接收权是指 有权利归口、保管人事关系的权利。具体包括人事档案的管理保管拆阅权、报道、派遣人事权等。这种权利通常由公务单位、大部分事业单位、学校等组织拥有,而民营企业、外企一般不具备这项权利。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中,通常只有处级以上单位才拥有人事接收权。
此外,人事接收权不仅限于政府机关和国有企业,还包括政府人事部门设立的人事专户,这些用人单位在办理人事业务时可以直接或通过上级管理部门向政府人事部门办理手续。非国有企业则只能通过各级人才交流中心(人才市场)办理各类人事事宜。
如果单位没有人事接收权,通常会选择与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合作,将档案交给人才交流中心管理,以便在报到时将档案转移至人才交流中心。如果单位不协助处理,个人可以选择自行挂靠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