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连带责任是指 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在这种保证方式下,当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不能要求债权人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具体来说,连带责任保证有以下特点:
连带责任保证涉及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担保人,增加了责任主体的数量,从而加强对受损人的保护。
债务人和保证人对债权人履行债务没有顺序和主次之分,债权人可以选择向任何一方追索债务。
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意味着他们必须承担全部债务,这加重了保证人的负担,但对债权人更有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建议在签订保证合同时,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和责任范围,以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