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需要以下证件:
由当地政府规划建设部门颁发,是房屋修建时必须拿到的证件。
在进行土地确权登记时,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需要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由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在获得相关证件后,乡镇(街道)政府会颁发此证件。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建房三个证件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等。。
建议:
在申请建房前,应先向当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户口身份证明、原住宅权利证书等。
经村委会审查通过后,需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并上报至乡镇(街道)政府进行审批发证。
在建房过程中,应与持有《培训合格证书》的建筑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并缴纳履约保证金,确保建房过程符合批准方案。
建房完工后,需向乡镇(街道)政府提出竣工验收申请,验收通过后才能获得建房竣工验收合格证及不动产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