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罚款有以下限制:
罚款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如果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如果扣除罚款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因此,企业在对员工进行罚款时,必须遵守上述规定,确保罚款金额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并且在扣除罚款后,员工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如果企业违反这些规定,员工可以向劳动局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