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盖然性, 是指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虽然无法达到绝对确定的程度,但已经显示出该事实发生的可能性明显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从而法官可以根据现有的证据和事实,通过逻辑推理和经验判断,认定该事实存在的一种证明标准。这种证明标准在民事诉讼中较为常见,因为民事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事实关系,且原告在事发前可能未能做到证据的充分留痕,难以达到刑事诉讼中“排除合理怀疑”的严格证明标准。
具体应用中,证据盖然性通常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
当案件的直接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时,法官需要依据间接证据和相关事实进行推断。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定可以从已知事实推定出另一事实的存在,即使没有直接的证据。
根据一般人的日常生活经验,某些事实的发生具有高度可能性,法官可据此认定事实。
证据盖然性是一种相对的证明标准,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在证据不足以达到绝对确定的情形下,通过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做出最接近事实的判断。这种标准在民事诉讼中较常见,因为民事案件往往涉及较复杂的事实关系,由于当事人往往是原告在事发前没有做到证据的“留痕”,很难达到刑事诉讼中“排除合理怀疑”的严格证明标准。
综上所述,证据盖然性是一种在证据不足以达到绝对确定时,依据经验、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来判断事实存在可能性的证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