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国家资金罪 并没有一个专门的罪名,关键在于套取资金后的行为及其目的。如果套取的资金被据为己有,则可能构成贪污罪;如果以单位名义私分,则可能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据为己有:
若个人将套取的资金据为己有,则依照贪污罪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单位名义私分:若以单位名义将套取的资金私分给他人,则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主要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返还或没收,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
套取国家资金的行为,无论是构成贪污罪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都会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有期徒刑、罚金、撤销职务、开除等。
综上所述,套取国家资金罪并没有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根据套取资金后的具体行为及其后果来判定。关键在于识别和查处这些行为,以维护公共财物的安全和法律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