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案件不能再审的原因主要在于它们在性质上不属于审判程序,而是属于“审查”程序。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理由:
行政诉讼法中并没有关于非诉行政执行裁定可以提起再审的规定,因此再审缺乏法律依据。
再审是狭义的“审判”程序,涉及对案件的重新审理。而非诉行政执行裁定是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属于审判程序,因此不能适用再审程序。
再审适用于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即在审判程序中已经过一审、二审或审判监督程序。非诉行政执行裁定是行政行为的确认,不是案件的审理终结,因此不存在再审的前提条件。
对于非诉行政执行裁定,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已经丧失了诉权,因此不再具有可诉性,不值得再审。
综上所述,非诉案件不能再审主要是因为它们在性质上不属于审判程序,缺乏法律依据,且案件状态和行政相对人的诉权情况均不符合再审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