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出庭可能由以下原因造成:
如果案件事实复杂,一次庭审可能无法完全查明所有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如果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庭、需要回避申请或其他法定情形,可以延期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可能产生新的证据,需要再次开庭进行举证和质证。
法官可能对案件不熟悉,导致对案件中的法律关系认识不清,需要再次开庭澄清。
庭外调查可能仍在继续,导致案件实体问题在庭审中未完全解决。
案件中的证人数量可能较多,需要分多次开庭进行询问。
如果同一案件中的当事人存在其他纠纷或和解、调解情形,可能会分别开庭。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当事人还涉及其他罪行或案件存在未查证的地方,也可能导致多次开庭。
多次开庭是为了确保案件事实得到充分查明,以便作出公正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