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上诉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严格执行“罪刑相适应”原则,减少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环节,加重对任何量刑偏轻的上诉人的刑罚。
赋予刑事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上诉权,以平衡被告人的上诉权,使得量刑偏轻的案件能够得到更公正的审理。
对于量刑偏轻的案件,都要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程序再审,以纠正一审的量刑。同时,修改法律,完善“上诉不加刑”制度,明确规定,只要一审量刑不当,二审法院就可依法改判。
明确一审判决已经生效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属于一审终审的案件不能上诉,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依法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判处死刑的裁判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以及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情形。
这些方法旨在通过法律手段和程序完善,减少刑事被告人滥用上诉权的情况,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