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瑕疵的表现形式多样,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以下是一些主要的行政瑕疵表现:
行政主体未履行其法定职责,导致行政不作为或延误履行。
行政主体超越了其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实施了无权实施的行为。
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超出了法定范围或目的,不合理地使用权力。
行政行为在手续上存在不齐备、不完整等问题,未能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操作。
行政行为在形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未以法定形式作出决定或未遵守特定的程序要求。
违反了次要程序要求或选择性意定程序要求,例如未给当事人陈述意见机会、违反行政机关内部行政程序逻辑等。
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行为幅度、范围出现畸轻畸重,或违反了狭义比例原则。
行政瑕疵行为包括行政违法行为与行政不当行为,前者指违反法律规定,后者指行为虽合法但不合理或不公正。
行政行为的作出违反了法定的期限要求,如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或超过了法定的延长期限。
行政行为的表现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未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或采用了法律禁止的方式。
行政行为的顺序要求未得到遵守,可能导致行政主体滥用职权或自由裁量不当。
综上所述,行政瑕疵行为涵盖了行政主体在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循程序等方面的各种不当或违法行为。这些瑕疵行为虽然可能不至于构成严重的行政违法或无效,但确实存在影响行政公正性和效率的问题,需要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进行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