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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需哪些批准

时间: 2025-01-12 22:00:44

逮捕犯罪嫌疑人需要经过以下批准程序:

公安机关提请逮捕:

公安机关在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由审查批捕部门办理。办案人员提出审查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逮捕条件:

批准逮捕需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

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有逮捕必要。

逮捕执行:

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逮捕,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不批准逮捕:

如果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应逮捕,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被拘留者。

复议和复核:

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异议时,可以要求复议。意见不被接受时,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以上步骤和条件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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