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扣押物品的期限主要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二条,行政案件扣押物品期限为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4条,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同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等,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综合以上规定,扣押物品的期限一般为 30日,但在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情况下,经过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对于刑事案件中被扣押的物品,如果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则应当在3日内解除扣押并退还给当事人。
建议:
如果您的物品被扣押,务必关注公安机关的通知,以便及时取回物品。
如果公安机关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或退还物品,您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