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业主大会的时间要求,可以总结如下: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出售并交付满两年的情况下,且房屋出售并交付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服务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的20%以上,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物业管理区域内,满足出售并交付的面积达到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的50%以上时,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条件包括:房屋出售并交付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服务区域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服务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的20%以上。
物业管理区域内,20%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50%以上的,业主也可以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符合这些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30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
综合以上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如果房屋出售并交付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服务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的50%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满两年且建筑面积达到20%以上,则建设单位应当在30日内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并在筹备组成立之日起60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如果满足其他条件(如20%以上业主联名要求、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等),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因此,成立业主大会的时间要求主要取决于是否满足上述具体条件,包括建筑面积比例、房屋交付时间以及业主联名要求等。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筹备组的成立和业主大会的召开应在相应的时间范围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