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如果原告在起诉时不能提供足够的信息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法院将不予受理。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案件不属于当前法院的管辖范围,法院将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由于申请人对申请内容描述的不清晰,或者没写清楚诉求,行政机关往往会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此时法院不予受理。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纸、杂志等公开出版物,行政机关拒绝的,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机关没有义务针对申请人的特殊诉求,对政府信息进行二次加工,因此拒绝的,法院不予受理。
原告和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如果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法院不予受理。
原审原告在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又重新起诉的,或者一审原告在再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又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如果原告不适格或无直接利害关系,法院不予受理。
法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不予受理。
如果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并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法院不予受理,除非仲裁协议无效。
劳动争议未经仲裁,法院不予受理。
如果经济纠纷涉及经济犯罪嫌疑,法院驳回起诉。
在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刑事优先,民事不予受理。
如果申诉时间超过两年,但存在特殊情况,如申诉可能导致原审被告人被宣告无罪,或原审被告人在规定时效内向法院提出申诉但法院未予受理,或案件属于疑难、复杂、重大范畴,法院仍可能考虑受理。
包括没有明确的被告、不是适格的原告、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或事实和理由、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等,法院不予受理。
如果案件属于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情形,在该期限内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如果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法院不予受理,除非仲裁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