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以下类型的信息或材料可作为证据:
与案件事实直接相关的物品或痕迹,通过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及所处位置揭示案件真实情况。
记录有与案件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包括各种形式的文字记载,如人的思想、行为、符号、图案等,其内容对案件有证明作用。
证人在法律程序中向司法机关提供的与案件相关的口头陈述。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与证人不同,在自诉案件中,被害人为自诉人,享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也享有一些证人所不具备的特定权利。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就案件相关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包括认罪供述和辩解。
行业专家对案件中的专业性问题所提供的专门性意见。
记录侦查过程中对现场、物品、痕迹等进行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活动的笔录。
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转化为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