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的主要类型包括: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这两种保证方式的主要区别在于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是否需要先等待债务人履行债务无果后,才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是补充性的保证,而连带责任保证是直接的保证。
建议在具体合同中根据双方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以确保各自权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