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林地不能随意调整,原因如下:
林地的承包经营有其特殊性,林业生产经营周期长,收益慢,风险大,且承包期较长。稳定林地承包经营权有利于鼓励承包人进行长期投入,保护生态环境,防止乱砍滥伐。
如果允许随意调整林地,可能会导致林权不稳定,进而引发林地纠纷,破坏森林资源。
即使在特殊情况下(如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对个别农户之间的耕地和草地进行调整也需要经过法定程序,包括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法律还规定,除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不得调整承包土地,且这种调整通常只限于耕地和草地,不能对林地进行调整。
因此,为了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确保承包经营的稳定性,法律对林地的调整设有限制。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特殊情况下,才可能对林地进行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