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深圳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深圳市泓锦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周红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显示,经查,深圳市泓锦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二是未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三是未对部分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四是未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五是未留存部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材料。周红梅负责深圳市泓锦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信息披露等工作,作为私募基金从业人员,未恪守相关行为规范。
相关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和《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深圳市泓锦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周红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深圳市泓锦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2月,是一家以从事商务服务业为主的企业,注册资本301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为周红梅。
来源:读创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