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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虎”王波被公诉:被指长期对其子失管失教

时间: 2025-04-11 07:06:00

据最高检4月10日消息,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波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由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波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王波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常委、副市长兼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赤峰市委副书记,包头市委常委、副市长,巴彦淖尔市委副书记、市长,呼和浩特市委副书记、市长,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主席,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4年6月王波被查,2024年12月被开除党籍。


经查,

王波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抗组织审查;


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私营企业主提供的住房、宴请和服务安排;


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


廉洁底线失守,违规收受礼金,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权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


家风不正,长期对其子失管失教;


将党和人民赋予的公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王波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王波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王波(资料图)

王波,男,汉族,1958年10月生,内蒙古翁牛特旗人,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硕士,高级工程师。


曾任赤峰市元宝山区区长,赤峰市政府秘书长,赤峰市委常委、秘书长,赤峰市委常委、副市长,赤峰市委副书记,包头市委常委、副市长等职。


2008年任巴彦淖尔市市长,2010年任呼和浩特市市长,2011年任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副主席,2018年任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2022年1月卸任。


来源:白鹭洲知政、最高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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