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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公安局最新公告

时间: 2025-04-23 18:15:00

关于开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备案工作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区域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和管理,确保信息图像系统的安全有效应用,根据《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99号),现就开展全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备案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

在下列公共场所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由该系统管理单位向所在辖区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一)城乡主要路段、行政区域道路边界、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区域等公共场所;

(二)商贸中心、会展中心、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娱乐场所、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政务服务大厅、公园、公共停车场等人员聚集场所;

(三)出入境口岸(通道)、机场、港口客运站、通航建筑物、铁路客运站、汽车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等交通枢纽;

(四)客运列车、营运载客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客运船舶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

(五)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的服务区。

二、备案时间

(一)2025年4月1日起,本辖区内新建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当自系统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备案。

(二)2025年4月1日前已经启用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当在2025年7月1日前办理完成备案。

(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

三、备案方式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可以自主选择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方式进行备案。推荐采用线上方式进行备案。

(一)线上方式。互联网登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平台”(以下简称“备案平台”,网址:http://psvs.mps.gov.cn)进行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办理备案授权书。

(二)线下方式。从备案平台(网址:http://psvs.mps.gov.cn)下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基本信息表》,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经办人携带单位授权委托书、身份证件到所在辖区县级政务大厅公安窗口或属地公安机关办理。(详见附件)

对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严格处理。

特此公告。

长治市公安局

2025年4月22日

各区县线下办理地点及联系人

区 县

线下备案窗口

联系人

电 话

潞州区

潞州区政务服务大厅

卜平梅

13734239379

上党区

上党区政务服务大厅

崔国伟

13935561013

潞城区

潞城公安分局

刘 燕

19835075017

屯留区

屯留区麟绛派出所

张 炜

18834508677

襄垣县

襄垣县政务服务大厅

常 丽

13191035278

平顺县

平顺县政务服务大厅

白沁欣

16635583668

壶关县

壶关县政务服务大厅

张丽艳

19835077808

长子县

长子县政务服务大厅

张园园

19835076012

黎城县

黎城县公安局

徐 健

15035550953

武乡县

武乡县丰州镇派出所

赵亚楠

18335582455

沁 县

沁县定昌派出所

田小健

15935506933

沁源县

沁源县政务服务大厅

张 池

19835078571


2025年4月1日,《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针对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的全国性法规,明确了公共场所摄像头的安装范围、备案制度以及禁止安装区域等。
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摘录
第七条 城乡主要路段、行政区域道路边界、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区域等公共场所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建设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建设,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建设、维护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下列公共场所涉及公共安全区域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由对相应场所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建设,安装图像采集设备的重点部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确定:
(一)商贸中心、会展中心、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娱乐场所、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政务服务大厅、公园、公共停车场等人员聚集场所;
(二)出境入境口岸(通道)、机场、港口客运站、通航建筑物、铁路客运站、汽车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等交通枢纽;
(三)客运列车、营运载客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客运船舶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
(四)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的服务区。
在前两款规定的场所、区域内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除前两款规定的政府有关部门、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以下统称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安装。
第十四条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当在系统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将单位基本情况、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位置、图像采集设备数量及类型、视频图像信息存储期限等基本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启用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备案。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当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为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办理备案提供便利,能够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得的备案信息,不要求当事人提供。
第二十九条 未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平安长治
责任编辑:张文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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