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的执行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无需被关押,可以在原单位或居住地生活,不离开自己的住所,保持正常的社会交往,并参与劳动并获得相应的报酬。
公安机关根据法院的判决,对判处管制的犯罪人进行教育、监督、考察、评议和改造,以确保其遵守法律和社会秩序。
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犯罪分子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或其所在单位的保卫部门协助执行。
-依靠群众建立监督考察小组,对犯罪人进行日常的认罪伏法教育和监督考察。
对于犯罪人的迁居、死亡等变动情况,应及时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原审法院。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人需要遵守一定的禁止性规定,如禁止从事某些商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等。
违反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机构将定期对犯罪分子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其管制措施。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并且发给本人解除通知书。
总结来说,管制的执行主要是由公安机关负责,通过非监禁措施、群众监督、社区矫正等方式,对犯罪分子进行监督、教育和改造,确保其遵守法律和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