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无效宣告请求的答复期限,有以下规定:
专利权人自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之日起 一个月内答复。
申请人自收到商标局无效宣告决定之日起 十五日内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总结:
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答复期限为一个月。
商标无效宣告的答复期限则为十五日内申请复审,九个月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