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联营律师事务所需要遵循以下步骤和条件:
联营律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申请联营各方应当订立合伙联营协议和联营律师事务所章程。
中国律师事务所申请参与联营试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成立满5年;
有专职执业律师50人以上;
总所设在广东省内,或者设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且在广东省内设立分所;
具有较强的法律服务能力,内部管理规范;
最近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
近三年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律师队伍保持相对稳定。
外国律师事务所申请联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在其本国合法设立,并且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
由拟联营的双方共同向设区的市级司法局提出申请。
设区市司法局提出审核意见,上报陕西省司法厅。
陕西省司法厅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作出准予联营或者不准予联营的决定,准予联营的批件及有关材料报司法部备案。
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联营,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联营协议。
联营协议应当包括联营名称、标识、业务范围、收费的分享及运营费用的分摊安排、终止及清算的条件和程序等具体内容。
协议约定的联营期限,不得少于2年。
联营名称由中国律师事务所名称加外国律师事务所名称(中文译名)加“(前海)联营办公室”的字样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