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的送达方式有以下几种:
债权人或受让人可以直接将债权转让的通知送达给债务人。
送达可以是当面交付给债务人本人,或者通过邮寄方式将通知寄送至债务人的住所或营业地址,并保留邮寄凭证。
如果债务人拒绝接收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或受让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通知留在债务人处,即视为送达。
在债权人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在报纸、网站等媒体上发布公告的方式通知债务人。
公告内容应包括债权转让的相关信息,公告期限一般为60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债权人或受让人可以将债权转让通知进行公证,然后将公证书送达给债务人。
如果债务人拒绝签收,公证机关可以留置并在公证书上记录送达情况,人民法院会认可该送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