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法律优先:行政机关在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方面,都必须遵守法律,不得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律保留:“法无授权不可为”,即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公平公正对待:行政机关应对所有行政相对人平等对待,不偏私、不歧视,并确保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差别对待。
考虑相关因素:在作出行政行为时,行政机关应考虑所有相关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比例原则:包括合目的性、适当性和损害最小,即行政行为应符合法律目的,手段应有利于目的的达成,且选择侵害行政相对人权益最小的手段。
回避: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相关人员应主动回避或申请回避,以确保公正性。
公众参与:行政机关应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在作出行政行为前应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行政公开:除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外,行政机关应公开其行政行为,接受社会监督。
信息真实:行政机关发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信赖保护: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或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行政效率:行政机关应积极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法定时限,禁止不作为和拖延履行。
便利当事人:行政机关应采取措施,方便当事人办理行政事务,提高办事效率。
行政效能:行政机关应确保行政权力的有效行使,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责任: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行政权力和法律责任的统一。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行政法的基本框架,旨在确保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既合法又合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提高行政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