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证明:所在地人民政府下属单位
关于搬迁证明的开具地点,根据您提供的信息,以下是具体的指南:
户口迁移证明
开具地点:通常在迁入地的派出所,有些地区可能在区政务大厅或公安局办证中心办理。
办理流程:
1. 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 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
3. 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
4.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
5. 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前往迁入地的派出所申请迁入。
6. 派出所签发《准迁证》。
7. 持《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开迁移证。
8. 持迁移证、身份证去迁入地派出所入户。
拆迁证明
开具地点:在所在地人民政府下属单位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办理。
所需材料:
1.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
2. 被拆迁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未享受拆迁补偿证明
开具地点:
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并经同级房改办核实。
无工作单位的,可到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相关部门开具证明。
手续:
1. 单位出具房改房、住房补贴等证明。
2. 房改办核实后出具审查意见。
3. 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相关证明。
4. 拆迁管理部门审查后颁发相关证书。
请根据您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地点开具搬迁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