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轻伤主要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这些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联合制定。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丧失听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轻伤的具体判定标准如下:
头皮擦伤面积大于等于5平方厘米。
头皮血肿、裂开。
头部受到冲击后出现神经系统功能障碍。
面部非贯穿性软组织创伤,留疤痕或色素改变。
眼睛受到打击,影响外观。
鼻骨粉碎性骨折。
牙齿脱落或折断2枚以上。
导致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百分之六以上。
四肢长骨骨折。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轻度器官功能障碍,治疗后劳动能力轻度下降。
导致暂时和轻微的反应,基本不影响器官功能。
导致失去听觉、失去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影响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判定轻伤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各项标准,并且需要专业法医进行详细检查和评估。在实际案例中,具体的判定还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证据来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