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赔偿之所以低,主要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我国的征地补偿项目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这些项目主要涵盖了与被征收土地直接相关的损失,但相对较为狭隘。
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的征地补偿项目没有包括如改良物的一并征收与补偿、被征地使用影响接连土地的补偿、残余土地的一并征收与补偿等更广泛的范围,导致被征收人的财产权得不到充分保障。
长期以来,我国对被征收土地按照原用途进行补偿,即集体土地的不同用途在征收时不加区别,统一按照或参照被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这种补偿制度没有考虑到土地的最优利用和开发价值,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实际价值上被贬抑。
尽管2019年《土地管理法》改采“区片综合地价”的征地补偿基准,但这一举措并未能从根本上改变补偿基准不合理的现状。
拆迁补偿标准通常是根据政府规定的评估标准确定的,但这些标准往往存在不公平和不合理的情况。土地价格的评估标准偏低,不能真实反映市场价值,导致被征收人的实际损失得不到充分补偿。
在实际征地拆迁过程中,补偿项目可能存在遗漏,导致被征收人的部分权益未能得到保障。例如,农村村民住宅作为独立的不动产,应当单独进行征收和补偿,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被忽视。
被征收房屋如果没有相应的产权证明,或者房屋被认定为危房,评估程序不合法,也会导致补偿金额偏低。村民对此不满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执行的拆迁补偿标准,随着物价尤其是房价的上涨,已经不能反映当前的市场价值,导致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受到影响。
综上所述,征地赔偿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补偿项目不全面、补偿基准不合理、计算方法不科学、补偿项目有遗漏、评估程序不合法或房屋产权问题以及补偿标准经久不变等。为了更好地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有必要对现有的征地补偿制度进行改进和完善,确保补偿标准更加公平、合理和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