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证据是指能够证明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进行工作的证据。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加班证据类型:
保存公司提供的打卡记录、电子签到记录等。
考勤记录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佐,单独的打卡记录可能不足以证明加班事实。
与同事或上级的邮件往来、微信、钉钉等聊天记录,涉及加班安排或工作内容可以作为间接证据。
微信聊天记录、腾讯会议记录、钉钉沟通记录等存储于电子介质中的相关数据,已成为部分案件中法院认定加班的重要依据。
公司要求填写加班申请表,妥善保管,这是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
提供项目计划、任务分配表、工作总结等文件,证明加班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
必须是正常工作时间中按正常水平难以完成的任务,否则证据难以获得支持。
文件盖章申请时间和文件上传时间可以作为证据佐证。
领导在朋友圈点赞可以作为证据。
拍摄工作现场的照片或视频、保存工作群中的聊天记录、保留OA系统的加班通知等。
同事证言:最好有具体日期的加班记录。
上级证言:上级的安排或知晓加班情况的证言更具说服力。
劳动者提供的录音录像显示用人单位的法人代表或管理人员承认加班事实。
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显示有加班事实。
劳动合同中规定存在加班条款,用人单位认可加班事实。
加班审批表、职员与单位签署的加班费支付协议等。
综合以上证据类型,劳动者在主张加班费时,应尽量提供多种形式的证据相互印证,以提高证据的说服力。同时,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因此,劳动者应确保收集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及加班的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