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是指 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具体构成要件如下: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结婚就不构成重婚罪。此外,如果一方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对方当事人受到欺诈才与其登记结婚,不知道其为有妇之夫或有夫之妇,不构成重婚罪。
综上所述,构成重婚罪需要同时满足以上四个要件,包括主观上的故意、客观上的重婚行为、主体上的有配偶者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者,以及客体上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