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生产遵循以下规定:
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生产需要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
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生产单位必须具备一定规模的生产基地,具备繁制良种的隔离、栽培条件。
必须有熟悉种子生产技术的专业人员。
生产的种子品种应是审定通过的品种。
生产的种子应纳入当地种子管理机构的计划。
种子生产应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苗产地检疫规程。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
种子生产应保证种子符合净度、纯度、成活率、发芽率等质量要求和检疫要求。
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有计划地建设种子生产基地,实行专业化生产。
种子生产基地应按计划承担种子生产任务,并交售符合质量标准的种子。
种子经营也需具备相应的条件和程序,包括申请、评估、审批和颁发许可证。
禁止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违反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子。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以上规定旨在确保种子的质量、安全和合法性,保障农业生产的安全和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