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监察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
乡镇党委机关的工作人员;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等;
乡镇人民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
2. 行政监察法规定的对象:
乡镇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
乡镇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
下一级政府(如县级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3.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这些监察对象都受到相关监察法规的约束,监察机关可以对上述人员和组织进行监察,确保他们依法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