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个公司只能有一个名称。
公司名称的组成部分依次为:公司所在行政区域的名称、字号或商号、行号,反映行业或经营特点的字样,公司的组织形式。
公司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和部队番号等。
公司名称应当使用汉字,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并依法登记注册。
公司名称中不得单独使用“发展”、“开发”等字样来表示其行业或经营特点,使用“实业”字样的公司,应拥有三个以上的生产、科技型企业。
使用“总公司”名称的,该公司必须下设三个以上称为“公司”或“分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和其他分支机构的名称前须冠以其所从属的公司的名称。
公司名称可以有简称或外文名称的缩写,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企业名称应当经过登记主管机关的核准,并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企业名称的变更或注销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申请和审批。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公司名称的合法性、唯一性和规范性,以便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准确识别企业并保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