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代理权代理,也称为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虽然获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但他实施的代理行为超出了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即非基于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如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那么该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简而言之,超越代理权代理的关键点包括:
1. 代理人获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权。
2. 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超出了授权范围。
3. 该行为属于无权代理,通常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4. 如果被代理人未对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进行追认,则由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