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婴上户口需要遵循以下步骤和程序:
公安机关不再受理“捡拾弃婴事实抚养”落户申请,对于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弃婴,公安机关会出具弃婴捡拾证明,并将其送交给民政部门指定的儿童福利机构进行临时代养。
公民若有意愿收养捡拾的弃婴,需向民政部门申请收养,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收养事宜。收养成功后,收养人需持收养证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入户手续。对于之前已收养但未办理公证的,需要补办收养公证并持公证书办理入户手续。
收养人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收养申请书、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报案证明等。民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和相关材料后,会进行审查,并在材料齐备的情况下,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收养人首先需要在派出所领取入户审批表,填表后到单位(无单位的到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备齐所有相关证件及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将审批表和证明材料交派出所并领取回执。派出所在20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公安分局,之后等待分局、市局的验证或调查复核通知。收到批准通知后,收养人需要到市局人口管理处办理手续。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可以凭县(区)民政部门和社会福利机构的书面意见及弃婴捡到人的证明材料,作为特殊情况按非农业人口办理出生登记落户。如果弃婴的出生日期有明确记载,则按记载日期登记;如无日期记载,则可按捡到或收养日期登记。
综上所述,弃婴上户口的关键在于完成正式的收养登记,并且确保所有必要的文件和程序都得到妥善处理。建议收养人在办理过程中保持与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的沟通,确保所有材料齐全、准确,以便顺利完成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