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在执行死刑前享有一定的权利和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罪犯有权申请会见其近亲属,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应当对罪犯验明正身,包括核对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基本犯罪事实等,以确保执行死刑的对象无误。
审判人员应当讯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但不应示众。
死刑可以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具体执行方式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如果在执行前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死刑犯的合法权益,确保死刑执行的公正和合法。